三、若本公司已按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给付过保险金,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主合同效力终止;二、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一条 释义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