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真爱附加残疾累进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3年4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真爱附加残疾累进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主合同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确定残疾等级。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确定残疾等级。具体给付比例参见残疾等级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总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已包括主合同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和本附加合同额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附加合同仅适用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不适用于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当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残疾保险金额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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