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 解除合同申请书;2. 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日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若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之前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公司将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主合同撤销、中止、解除、期满、交费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二、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三、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二条 释义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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