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
八、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九、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一、身故:被保险人自然身故及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的自杀身亡(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后身故,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可按自然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十二、结算利率:当保险人独立帐户资金运用的综合投资日平均回报率低于结算日当日五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年利率均转换为日利率,下同)时,结算利率为保证利率与保险人独立帐户资金运用的综合投资日平均回报率高者;当保险人独立帐户资金运用的综合投资日平均回报率高于结算日当日五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时,结算利率为这两个利率之差的80%与五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之和。
十三、银行存款利率:本条款所称的活期、二年期、五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分别为同期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同类人民币居民存款平均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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