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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寿险差异看产险个人营销发展
来源:  作者:本站
[摘 要] 目前,产险个人营销业务发展速度不及寿险。这是因为产寿险在保险标的、产品机理、保险利益等方面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营销体制在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正确选择和把握个人营销目标市场,是产险个人营销顺利进行、健康发展的前提,产险个人营销应挖掘新保源,拓宽新市场,开办新增业务,增强保险公司整体实力。此外,发展个人营销业务还要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营销员队伍建设,直接影响着产险个人营销业务的发展,应把好选用关、建立完备的营销培训体系、建立合理的激励与淘汰机制、适当提高手续费.加快适合个人营销的险种开发,是发展产险个人营销的关键性环节,险种开发应特别注意分散性业务和综合性险种,扩大服务范围,增强保险费的可扩充性。

  随着个人营销业务的深人开展,我国寿险保费以较高的速度持续增长。目前,个人营销业务已经达到全部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80%。相形之下,产险个人营销业务的发展速度不及寿险。现在,产险个人营销要不要搞、能不能搞,已经不是问题了,关键是怎样搞好,表现为:产险个人营销能搞多大,怎样求得发展。要回答这些问题,先分析产寿险的差异也许会有启发。

  一、产寿险的差异

  (一)保险标的差异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所有寿险产品都是围绕“个人”做文章,所以推销寿险产品的技术性要求比产险产品会低一些,营销人员在了解保险知识、法律常识和一些简单的医学知识,再经过短期的岗前培训,熟悉相关产品的条款后,就可以开始进行个人寿险营销了。

  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财产保险产品所保障的标的名目繁多,较之寿险标的更为复杂多样,因而推销产险产品一般会涉及更多的相关知识,除类似推销寿险产品所需要的相关知识外,最常见的还有汽车、船舶、各种机器设备和财务、气候、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而且产险标的还存在一个价值评估的过程,对销售人员的要求较高。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单个的营销人员并非都能达到单独销售的水准。如果对于一些技术操作难度大的险种盲目推行个人营销,对保险公司来说也许暂时可以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但其赔付率也会大大增加,这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在实践中,我国大陆目前只允许家庭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采用个人营销方式销售,正是出于人员素质的考虑。

  (二)产品机理差异

  保险费的合理计算,是基于对保险标的损失分布的准确估计。在人寿保险中,这种损失分布即生命表,直接以生命表确定的保险费是自然保险费。但是,人寿保险多数是长期险,保险费的计算通常采用均衡保费制,即在保单的缴费期间,投保人负担同额的保险费。精算人员对特定的险种根据给定的生命表和预定利率,精确计算在保险合同缴费期间应该收取的保费。保险人前期收取的保险费,多于应负担的被保险人保障(死亡给付)的需要。保险人累积此项准备金,并不仅仅是为了投资的目的,而是为了应付合同后期高死亡率成本这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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