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本案,设计错误是机损险的保险责任,如果燃机软油管及控制保安系统设计错误仅仅导致本身的损坏,没有发生“爆炸”,则考虑在机损险项下赔偿。如果构成“爆炸”,则构成了财产保险中约定的“爆炸”保险责任。同样情形,机器短路导致本身损毁,构成机损险保险责任范围;短路导致起火并失去控制,则构成财产保险的“火灾”责任。
进行上述界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由于美视电力公司既投保了财产保险,又投保了机损险,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似乎非此即彼,不过是在何险种项下理算的问题。但是,对于只投保单一险种的多数企业而言,就有重要意义。
传统的财产保险只对保险责任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提供保障,因物质损毁而引起的间接损失,如因停产、减产、营业中断而产生的利润损失则不负责赔偿。利润损失险作为传统财产保险的一种附加和补充,必须依附于财产保险的基础上,而且所承保的风险必须与财产保险一致,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企业根据风险特点不同,可以选择在财产保险项下附加,也可以在机损险项下附加,或者为了获得全面保障,在二者项下都附加利润损失险。
如上分析,本案“爆炸”构成了典型的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且是机损险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本案中,美视电力公司只是投保了机损险项下的利润损失险,而没有投保财产保险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因此,没有构成保单约定的利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不应赔付。最高法院维持原判,笔者认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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