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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亿元保险诉讼案的质疑
来源:  作者:本站
案情

  1996年10月7日和1997年6月27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向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视电力公司)签发了6份保险单,分别涉及财产险、机器损坏险和利润损失险等险种。保险合同成立后,美视电力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

  1997年7月15日14时20分,美视电力公司B电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美视B电厂停产,美视电力公司GT13E2燃汽轮机燃烧室、余热锅炉水平烟道等严重损坏,并引起其他部件如燃烧器、火焰探测器、锅炉等损坏。

  1998年2月,美视电力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安保险公司赔偿燃汽机、蒸汽轮机组的机损险损失人民币4492万元;赔偿上述机损险项下的利损险损失人民币5262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5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合计索赔超过亿元。

  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机损险项下保险金1649万元给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扣除已预付的施救费150万元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1499万元给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利损险项下的保险金1733万元给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

  三、驳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四、驳回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万元,由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1.2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万元。反诉费17985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美视电力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均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万元,由美视电力公司和华安保险公司各承担26万元。

  根据西安交大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证明,引起爆炸事故的原因在于燃机软油管安全裕度设计错误、控制保安系统设计错误、蓄压器冲洗程序设计错误。当事人双方均认可“7·15”事故为爆炸事故。

  有观点认为,“7·15”爆炸事故的原因已经确认是因燃机设计错误引起,尽管本案所涉损失的发生不是单一原因所致,而是由于燃机设计错误和爆炸等两个原因使然。但我国保险理赔遵循的是国际保险理赔通行的近因原则。据此原则,引发本案一连串事故的前因是燃机输油管破裂和设计逻辑错误,爆炸是前因发展的必然结果,由此,设计错误是本案损失发生的近因,属于华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器损坏险及其项下利损险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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